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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近期修订完毕,正式施行。

  改版后的《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明确,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规定中的“区(县)”被统一修改为“区”。

  新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对管理部门审核户外广告的时限,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明确: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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